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10民初5430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ll000010llO0414N。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汉光,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嘉嘉洲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石井社区金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0037056J。
法定代表人:严海明。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嘉嘉洲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20年11月13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