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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荣成、蔡春妮、陈杏基、陈金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刑事二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20刑终630号
案件名称陈荣成、蔡春妮、陈杏基、陈金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荣成;陈杏基;蔡春妮;陈金材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粤20刑终630号原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荣成,男,1986年2月21日出生于广东省德庆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德庆县************(以上均为自报)。

因本案于2019年9月1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

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华保,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周观燕,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蔡春妮,女,1985年3月20日出生于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茂名市电白区*********(以上均为自报)。

因本案于2019年9月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

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徐周生,广东翔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陈金材,男,1995年5月11日出生于广东省德庆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德庆县***********。

2015年7月2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至2016年5月25日止。

因本案于2019年7月11日被羁押,同年7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逮捕。

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陈杏基,男,1995年9月20日出生于广东省德庆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德庆县***********。

因本案于2019年7月11日被羁押,同年7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逮捕。

2020年10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荣成、蔡春妮、陈杏基、陈金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于2020年9月8日作出(2020)粤2072刑初1190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陈荣成、蔡春妮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据以定案的商标注册证复制件在收集程序上不符合法律规定,对涉案注册商标的权利状况、被控侵权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是否相同等问题均未查清,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粤2072刑初1190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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