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167号 原告:王光伟,男,196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玉平、罗兰,浙江新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丰朗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原义乌市丰荣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水头镇新建路**。
法定代表人:温伟伟。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林河,浙江正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光伟与被告义乌市丰荣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本案诉讼过程中企业名称变更为温州市丰朗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光伟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2020年10月27日,原告王光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光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光伟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王光伟负担。
原告王光伟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