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民初4748号 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长堤大马路**。
法定代表人:朱英毅。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佩,执业律师。
被告:广东金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廉湛公路距城区38KM处东侧(谭月红屋内)。
法定代表人:黄冰。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金盛电器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后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