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知民终7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海州西路**。
法定代表人:张月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传理,北京市威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宝柱,北京市威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金罗湾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龙须塘长城水泥集团公司内/div>法定代表人:刘建芬,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富澄,湖南振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佳,湖南振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因与与被上诉人湖南金罗湾置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5知民初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与湖南金罗湾置业有限公司就本案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案案件受理费12600元,减半收取6300元,由上诉人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