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06民初34111号原告: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江南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DLM53N。
法定代表人:赖锦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晓丽,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新程峰餐饮店,住所地广东,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广场1-5a用代码92440101MA59MJCP7Y。
经营者:郑俊文。
被告:郑俊文,男,1968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被告:林华聪,男,198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新程峰餐饮店、郑俊文、林华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