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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远平与深圳市宝安区光视界灯饰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73民初438号
案件名称李远平与深圳市宝安区光视界灯饰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远平;深圳市宝安区光视界灯饰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73民初438号原告:李远平,男,198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宜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广东国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琦,广东国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光视界灯饰厂。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经营者:唐八珍,男,1965年1月16日出生。

被告:中山市领秀照明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1。

被告:中山市慕岚照明电器厂。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投资人:方锦红。

原告李远平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光视界灯饰厂、中山市领秀照明有限公司、中山市慕岚照明电器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

原告李远平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远平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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