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1民初172号 原告: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国家高新区金环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57863959M。
法定代表人:姜天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夹江县中兴云波家电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夹江县中兴镇大路坎村1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126MA65NNBHXM。
经营者:杨云波。
原告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夹江县中兴云波家电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
原告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