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705民初7384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海阳、李祝华,均系广东为峰(白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国文,男,199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台山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
法定代表人:朱某1。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国文、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属于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为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