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知民初822号原告:上海胖布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郭亮,董事长。
被告:合肥掌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李胜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上海胖布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掌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
经当事人同意,本院委托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就本案纠纷进行调解。
审理中,原告上海胖布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胖布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胖布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因委托调解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张本勇审 判 员 范静波人民陪审员 徐玉兰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陈蕴智书 记 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