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冀01行初362号 原告黄爱朋,男,1980年6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深州市。
委托代理人刘瑾,河北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磊刚,河北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市知识产权局,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建华南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100MB1605036Q。
法定代表人张新锋,该局局长。
原告黄爱朋因不服被告石家庄市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冀石知法处字[2020]13-01-02号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黄爱朋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自愿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爱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由原告黄爱朋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