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1民初86号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立新路**天有创客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合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乐,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执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鹏,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道里区黑龙茶饮品店,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西五道街**。
经营者:巩笑源。
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市道里区黑龙茶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