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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与肖春凤、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10民初16010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与肖春凤、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肖春凤;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6010号 原告: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罗岗村大圳自编**。

法定代表人:陈广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武,广东法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春凤,女,196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肖春凤、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

原告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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