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6010号 原告: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罗岗村大圳自编**。
法定代表人:陈广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武,广东法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春凤,女,196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肖春凤、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
原告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