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4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正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东渡镇五东路**。
法定代表人:项卫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亚春,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山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原安徽省祁门县黄山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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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祁门县新兴路** 法定代表人:王日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大庆,深圳市(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师。
原审被告:黄山市昱奥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
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祁门县经济开发区电子产业园**div> 法定代表人:江文林。
上诉人浙江正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山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芯微公司)、原审被告黄山市昱奥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昱奥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5日作出的(2020)皖01民初22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正邦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芯微公司起诉正邦公司的生产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等行为均发生在正邦公司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
根据(2020)皖祁公证字第208号《公证书》,正邦公司向昱奥公司发货被诉侵权产品的日期是2020年4月14日;
2020年4月16日,芯微公司即与昱奥公司签订《产品销售合同》按原价购买该批次可控硅芯片,昱奥公司从正邦公司处购买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系基于芯微公司维权需要,没有实际使用的意图和行为。
昱奥公司涉及被诉侵权产品的采购,本案是唯一的一次。
原审法院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的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上诉人芯微公司未作答辩。
原审被告昱奥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是否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芯微公司主张被诉侵权产品系昱奥公司购买自正邦公司,正邦公司实施了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侵权行为,昱奥公司实施了使用侵权行为,并提交了《检测报告》《公证书》等初步证据。
本院认为,初步证据表明,昱奥公司经营范围为半导体芯片、半导体电子器件、电子配件、电器整机设备、电线生产、销售,其向正邦公司购买被诉侵权产品有使用的需要,正邦公司与昱奥公司被诉实施的侵权行为针对的被诉侵权产品相同,侵犯了同一专利权,构成特殊的必要共同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昱奥公司作为被诉实施了使用侵权行为的被告,其住所地黄山市既是侵权行为地又是被告住所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第四条规定,指定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安徽省辖区内有关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的知识产权案件。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焦 彦 审判员 钱建国 审判员 袁晓贞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祁帅 书记员王楠迪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452号 案 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焦 彦 审判员:钱建国(承办人)、袁晓贞 法官助理:祁帅 书记员:王楠迪 裁判日期 2020年11月20日 涉案专利 名称为“一种晶闸管芯片的终端结构”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201410446710.7 ) 关 键 词 被告所在地、侵权行为地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正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省祁门县黄山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原审被告:黄山市昱奥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判主文:驳回被告浙江正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法律问题 专利权人同时起诉有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权行为的侵权行为人和有使用侵权行为的侵权行为人,使用侵权行为的侵权行为人住所地和使用侵权行为地法院的管辖权。
裁判观点 专利权人同时起诉有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权行为的侵权行为人和有使用侵权行为的侵权行为人,使用侵权行为的侵权行为人住所地和使用侵权行为地法院有管辖权。
注:本摘要并非判决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