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04民初6994号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蛇口兴华路**华建工业大厦(又名:南海意库)**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152047Y。
法定代表人:许夏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明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乡县玉潭镇连坤服装店,住宁乡县玉潭镇人民北路,工商注册号:×××35。
经营者:许连坤。
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宁乡县玉潭镇连坤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
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许朝阳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法官助理李卓书记员喻可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