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鄂96执172号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仙桃市佳乐富西流河购物广场(孙孝军): 关于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仙桃市佳乐富西流河购物广场(孙孝军)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7日作出的(2018)鄂96民初25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仙桃市佳乐富西流河购物广场(孙孝军)逾期未履行该生效判决书第二项所确定的赔偿义务,依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8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扣划仙桃市佳乐富西流河购物广场(孙孝军)银行存款4742元。
经审查,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院通知如下: 本院(2018)鄂96民初251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