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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封丘县王村顺丰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703知民初168号
案件名称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封丘县王村顺丰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封丘县王村顺丰购物广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703知民初168号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661952860法定代表人:许连捷地址:福建省晋江市委托代理人:邢妍妍,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封丘县王村顺丰购物广场,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刘云朋,身份证号:41072719860629691X地址:封丘县王村乡周王村127号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封丘县王村顺丰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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