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181民初6809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金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震亚,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晨阳,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丹阳市访仙镇伟泉五金电器商店,经营场所丹阳市访仙镇访仙贤明西路,工商注册号321181600071521。
经营者:束伟泉(已死亡)。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丹阳市访仙镇伟泉五金电器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丹阳市访仙镇伟泉五金电器商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撤回起诉,并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