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知民初165号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低塘街道历山村。
法定代表人:漆明贵。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敏,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蕴,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阳市石鼓区船山便利店,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
法定代表人:黄昌奕。
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衡阳市石鼓区船山便利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
开庭前,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数额为10000元,本院予以准许。
因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300元,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杨文滔审判员 程 婧审判员 谢 晋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周政国书记员李峻屹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