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81民初12号原告:黑龙江大庄园肉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肇东市经济开发区创业大道**。
法定代表人:陈希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栋,该公司法务。
被告:嫩江农场淑红冷鲜肉店,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嫩江县嫩江农场场部****。
经营者:雷旭英,女,1957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黑河市嫩江县。
被告:赵光明,男,198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黑河市嫩江县。
原告黑龙江大庄园肉业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嫩江农场淑红冷鲜肉店、被告赵光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
原告黑龙江大庄园肉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黑龙江大庄园肉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黑龙江大庄园肉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黑龙江省大庄园肉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