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3知民初109号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晚报大道**晚报大厦**。
法定代表人:戴文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敏,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曦,湖南旷真(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湘乡市棋梓镇秦祯熟食店,经营场所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棋梓镇万罗山社区食品站。
经营者:秦祯,女,1984年10月0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
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湘乡市棋梓镇秦祯熟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一切侵权行为,立即停止使用在店铺内外及附属设施、设备、商品包装上所包含的“绝味”字样、“”图形标识的行为;
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人民币5万元整;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和保函费。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院决定予以免交。
审 判 长 罗 亮审 判 员 蔡 涛人民陪审员 赵冰穗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法官助理杨晟书记员向君菡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