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403知民初245号之一原告:中山榄菊日化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骆建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高锋,男,土家族,1981年1月27日出生,住湖北省利川市。
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虞城县古王集世纪华联超市(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
经营者:胡胜雷。
原告中山榄菊日化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虞城县古王集世纪华联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榄菊日化实业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并实际履行完毕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山榄菊日化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620元,减半收取310元,由原告中山榄菊日化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