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3知民初268号原告:金华润博箱包厂,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傅村镇三村。
投资人:王娜。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安伟,义乌市商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剑龙,义乌市商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天津市艾优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高新技术产业区华丰路******楼**。
法定代表人:袁梦珠。
原告金华润博箱包厂与被告天津市艾优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
案件审理中,原告金华润博箱包厂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华润博箱包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润博箱包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金华润博箱包厂负担。
审判长 王屹松审判员 张培松审判员 冯建明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法官助理陈洋书记员刘晓楠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