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1313号 原告:刘海亮,住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庞辉,河北李景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涿州腾飞南街**鸿坤理想湾小区**楼。
法定代表人:李红松,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刘海亮与被告涿州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
原告刘海亮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海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海亮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计25元,由原告刘海亮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