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291号原告:东莞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罗明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锦富,广东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某,女,汉族,住所地广东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男,汉族,住所地广东省**************,系被告方某的丈夫。
被告:广州市嘉森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梁炽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鹊鸣,广东海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宪良,广东海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莞市****有限公司与被告方某、广州市嘉森行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本院于****年5月27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东莞市****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东莞市****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