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鲁01执异266号异议人(被执行人):武城县城区富加豪百货副食部,经营者董秀霞,女,住山东省德州市。
申请执行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经济开发区**新区。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董事长。
本院立案执行的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武城县城区富加豪百货副食部(以下简称富加豪百货)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富加豪百货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在本院审查过程中,富加豪百货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其向本院提出的异议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富加豪百货请求撤回异议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武城县城区富加豪百货副食部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