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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慧军与天津中冶宝地置业有限公司、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津03知民初284号
案件名称马慧军与天津中冶宝地置业有限公司、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马慧军;天津中冶宝地置业有限公司;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3知民初284号原告:马慧军,男,196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

被告:天津中冶宝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海滨街道大吴路**。

法定代表人:胡鹏飞。

被告: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无瑕街津塘公路**桥。

法定代表人:周青。

原告马慧军与被告天津中冶宝地置业有限公司、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立案。

原告马慧军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慧军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慧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慧军负担。

审判长 裴 然审判员 刘雪峰审判员 于明辉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法官助理封宇华书记员冯雪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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