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皖12民初572号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TCL科技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L43。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看、董亚婷,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颍上县江店家电经销服务部,住,住所地颍上县江店孜镇江店集西街TCL电视格力专卖店册号341226600353908。
经营者:朱亮。
本院在审理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颍上县江店家电经销服务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为525元,由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