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1民初1028号之一原告:单雨萌,男,1990年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亮,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珊珊,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红桥区津创九寸钉餐饮店,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芥园街道大丰路25-29(单)号陆家嘴中心(L+MALL)L601、602、603。
经营者:赵福勇。
原告单雨萌与被告天津红桥区津创九寸钉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
原告单雨萌以其需补充证据为由,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单雨萌自愿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单雨萌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单雨萌负担。
审判长 刘剑腾审判员 刘 艳审判员 刘 洋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法官助理郭晨书记员朴志永附:本裁判文书所依照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