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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20604号
案件名称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齐河县麦得香食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20604号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夏春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玉梅,江苏华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河县麦得香食品店,经营场所山东省德州市。

经营者:陈某某。

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齐河县麦得香食品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同年11月5日,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林佩瑶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法官助理 包 珺书 记 员 包 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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