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3知民初100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07)801。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TSENGHUI-YIN),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霞,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燕,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力强,男,198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力强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
2020年11月9日,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将诉讼请求第二项“赔偿经济损失40000元”变更为“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并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雪强审 判 员 马 兰人民陪审员 刘志敏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法官助理何霖书记员曾庆琼附适用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