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成都宏诚艺化妆品有限公司与罗桂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10知民初135号
案件名称成都宏诚艺化妆品有限公司与罗桂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成都宏诚艺化妆品有限公司;罗桂芳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0知民初135号 原告:成都宏诚艺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二路********。

法定代表人:黄亚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淏,四川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桂芳,女,195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龙(系被告之子),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男,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系内江市东兴区双才镇洪兴村村民委员会推荐。

原告成都宏诚艺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罗桂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成都宏诚艺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以被告罗桂芳提供了案涉产品来源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宏诚艺化妆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宏诚艺化妆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成都宏诚艺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