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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力集团有限公司与义乌市浩航文具有限公司、义乌市廿三里文雅文化用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民初1662号
案件名称得力集团有限公司与义乌市浩航文具有限公司、义乌市廿三里文雅文化用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得力集团有限公司;义乌市浩航文具有限公司;义乌市廿三里文雅文化用品厂;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662号 原告:得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得力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25438442XD。

法定代表人:娄甫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张凌川。

被告:义乌市浩航文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廿三里街道德民路**(义乌市强哥日用品有限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5816690945。

法定代表人:孙跃平。

被告:义乌市廿三里文雅文化用品厂,住,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义东工业园区/div> 投资人:孙跃平。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俞美,浙江正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得力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浩航文具有限公司、义乌市廿三里文雅文化用品厂、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

原告得力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得力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得力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得力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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