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民初1490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娜,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信满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印斗山东路**104店面iv> 法定代表人:洪亚仁,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信满莹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受理。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20年11月9日以其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林 勤 审判员 陈璐璐 审判员 王 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张景坤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