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1民初1287号株式会社xx,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
法定代表人:郑xx,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黑龙江xx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南岗区xx便利店,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经营者:表xx。
原告株式会社xx与被告哈尔滨市南岗区xx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
株式会社xx于2020年11月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株式会社xx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株式会社xx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株式会社xx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