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216号原告:深圳市超品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赵洪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涓,广东百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超,广东百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鸿新,男,汉族,住广东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金花,广东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超品家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冯鸿新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专利号:ZL**************),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甘涓、史超,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金花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停止侵犯原告(专利号:ZL**************)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200000元;
3.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8年11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为“汽车LED尾灯(一箭穿心)”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19年8月13日获得授权,被告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落入原告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对原告涉案专利权的侵害。
被告辩称:一、原告在申请涉案专利之前,该外观设计早已经在观众熟知的网站公开;
二、涉案专利与马自达汽车株式会社的CN304568507S及奥迪股份公司CN302696980S的专利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
三、涉案专利已被申请宣告无效,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已受理,本案应中止审理;
四、被告没有销售涉案专利获得利益,原告诉请的赔偿金额没有法律依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8年11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汽车LED尾灯(一箭穿心)”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19年8月13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
2020年5月7日,案外人广州市诚光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就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10月13日作出第4651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原告的涉案专利全部无效。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鉴于原告的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其主张被告侵犯其涉案专利权缺乏权利基础,因此,原告提起本案诉讼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深圳市超品家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原告深圳市超品家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