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7知民初148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书思明区嘉义路**安踏营运中心****。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萍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焦点舞步鞋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双屿街道岙北路****楼**/div>法定代表人:尤国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景茂,常德市鼎城区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鼎城区桥南市场荣派鞋店,经营场所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鼎城社区桥南市场****门面。
经营者:马翠高。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焦点舞步鞋业有限公司、被告鼎城区桥南市场荣派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