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1民初718号原告:北京安泰伟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环南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刘铜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昆,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国裕天晟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花园街****/div>法定代表人:徐大亮。
原告北京安泰伟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国裕天晟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北京安泰伟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安泰伟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安泰伟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北京安泰伟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