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92民初1016号 原告: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工业开发区广源东街**。
法定代表人:博纳德·欧克菲,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系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系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创尚网络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长江南街**(1-20-25)。
法定代表人:乔晓莉。
原告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创尚网络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