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002民初4233号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汝湖雷士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广林,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市维扬区靖宸照明电器商行,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阳商贸城**。
经营者:赵生霞。
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扬州市维扬区靖宸照明电器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时,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置,无规避法律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为1650元,由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