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2知民初325号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晚报大道**晚报大厦**。
法定代表人:戴文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曦,湖南旷真(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敏,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株洲市芦淞区九三鸭脖店,住所地湖,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公园路由西向**门面v>经营者:王伟国。
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株洲市芦淞区九三鸭脖店(经营者:王伟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予以免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