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7民初379号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轩,北京乾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俐,北京乾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瓯市好多宝日用品经营部,经营场所福建省建瓯市中山路****。
经营者:涂章良,男,199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建瓯市好多宝日用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谢利党 审 判 员 余 凌 审 判 员 周黎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林伟男 书 记 员 蔡瑶慧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