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5民初2471号原告: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MA5YQ33A8Q。
法定代表人:何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淼,重庆千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九龙坡区王姐家贵富侨足浴城,经营场所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白欣路**********,经营者王梅,女,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高峰寺村****,公民身份号码5102221971********。
原告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九龙坡区王姐家贵富侨足浴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
原告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