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5民初2470号原告: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MA5YQ33A8Q。
法定代表人:何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淼,重庆千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岸区郭氏浴足休闲会所,经营场所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南坪东路**********,经营者胡映菊,女,住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南坪东路**,公民身份号码5108221967********。
原告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岸区郭氏浴足休闲会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
原告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