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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白云区石井柯爱居日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11民初10774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白云区石井柯爱居日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石井柯爱居日用品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11民初10774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怡馨,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石井柯爱居日用品商行,住所地,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大朗中街**iv>经营者:熊玲,女,1987年4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联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白云区石井柯爱居日用品商行(以下简称柯爱居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受理后,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段静楠独任审理。

原告宏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怡馨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柯爱居商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宏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柯爱居商行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1927925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侵权行为;

2.判令柯爱居商行赔偿宏联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所产生的合理费用60000元;

3.判令柯爱居商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PaulFrank(大嘴猴)作为国际知名品牌,品牌持有人为美国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宏联公司为PaulFrank(大嘴猴)品牌在中国的独占被许可方。

经宏联公司调查,发现柯爱居商行未经其许可,在其经营的网店内销售侵犯宏联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严重影响宏联公司产品在市场上的销售。

柯爱居商行销售侵犯宏联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使宏联公司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宏联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柯爱居商行无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本案的事实及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第19279251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纸巾盒等,有效期限自2017年4月21日至2027年4月20日止。

2015年1月1日,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宏联公司享有第19279251号注册商标等在第21类商品上的独占许可使用权,宏联公司可以将所获权利授权给第三方,许可区域为中国大陆、澳门以及香港地区,有效期自2015年1月1日至2030年2月28日。

2018年10月8日,宏联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张洁律师、俞文滨律师,单独或共同作为其PaulFrank品牌知识产权保护代理人,制止并清除中国大陆及港澳地区的任何仿冒、假冒及其他任何侵犯宏联公司享有的知识产权行为,具体授权权限包括代为签署民事诉状并提起诉讼等。

本案《民事起诉状》落款处载明,具状人为宏联公司,“授权代表”处有“张洁”的签名。

宏联公司提交了搜狗百科PaulFrank(大嘴猴)网页打印件、“宏联国际斥数亿取得PaulFrank(大嘴猴)中国地区独家授权”新闻网页打印件、好莱坞影片《期限人生》《小姐好辣》、动画片《小小大嘴猴》等影片截图、首都航空的植入的广告、综艺节目《生活侃侃看》中大嘴猴广告植入片段,拟证明涉案品牌为世界知名品牌,广告投入渠道和形式多样,广告投放量大,广告成本支出高。

2018年10月24日,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公证处出具(2018)粤江江海第6015号《公证书》,载明:宏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翠丽于2018年7月16日向公证处申请对签收货品的行为过程及相关网页进行保全,并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同日,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王翠丽来到位于江门市××区××路的童星幼儿园附近,监督王翠丽在自称圆通快递的工作人员处签收了一件货品(运单号:800620209862415371,寄件人姓名:万鹏飞136××××****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沌口开发区珠山湖大道西北湖二路9号)。

公证人员陈某对签收货物进行拍照,共得照片2张。

随后,公证员与王翠丽将货品带回公证处,保存于公证处的证物室内。

公证人员将上述货品进行拍照、封存,共得照片10张。

上述货品封存后交给王翠丽保存。

2018年8月13日,公证人员现场监督王翠丽进行了以下操作:王翠丽使用公证处电脑登录www.1688.com网站的首页,登录用户名为“jianzhi2018”的账户,打开“我的阿里”菜单,点击“已买到的货品”,进入“1688-买家工作台”,在该页面“订单关键词”右侧方框输入“190030004449143315”点击搜索,显示该订单已“交易成功”,查看该订单的物流信息,显示运单号:800620209862415371的圆通快递包裹已被签收。

查看“订单信息”,记载“卖家信息供应商:广州市白云区石井柯爱居日用品商行会员登录名:柯爱居”“货品2013新款薄荷小hellokitty轻松熊熊猫纸巾套纸巾抽非仿货单价8.75元/件数量10已确认收货货品总价87.5元运费8元已付款95.5元”内容。

点击该产品文字描述,进入页面,显示店铺及产品信息,产品信息处显示30天内成交10个,13条评价。

旺铺档案及工商信息均显示开办人为柯爱居商行。

店铺左侧经营模式显示为“经销批发”。

经当庭拆封(2018)粤江江海第6015号《公证书》所附的公证实物,内有粉色纸巾抽10个,其上有“大嘴猴”图案。

宏联公司表示,被控侵权产品上印有的大嘴猴图案,与第19279251号注册商标的图案一致,构成相同侵权。

宏联公司主张柯爱居商行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60000元,其中合理费用包括公证费750元、律师费10000元、调查取证费2000元、差旅费500元、公证购物费95.5元,并为此提供了公证费发票、律师费发票及《聘请律师合同》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系第19279251号“”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在前述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内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宏联公司经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取得了前述注册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并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公证处出具的(2018)粤江江海第6015号《公证书》证明,柯爱居商行经营的涉案阿里巴巴网店存在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事实,经本院予以确认。

柯爱居商行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为纸巾抽,与宏联公司主张权利的第19279251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同一类别产品。

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上标有的“大嘴猴”图案,与涉案注册商标标识整体视觉无差异,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宏联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存在特定联系。

柯爱居商行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侵犯了第1927925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问题。

鉴于宏联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柯爱居商行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柯爱居商行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数额,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及情节、经营规模和经营时间、涉案商品的类型和价值、宏联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费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等因素,酌情确定柯爱居商行赔偿数额为18000元(含合理费用)。

被告柯爱居商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市白云区石井柯爱居日用品商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第1927925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纸巾抽商品;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广州市白云区石井柯爱居日用品商行赔偿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8000元(含合理费用);

三、驳回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050元,被告广州市白云区石井柯爱居日用品商行负担250元(该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负担部分于上述履行期限内向其直接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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