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3民初465号原告:贵州省仁怀市匠世美酒业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
法定代表人:袁永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松,贵州山一(仁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老酱台酒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
法定代表人:李绪龙,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贵州省仁怀市匠世美酒业销售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贵州老酱台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
原告贵州省仁怀市匠世美酒业销售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在开庭前协商一致并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贵州省仁怀市匠世美酒业销售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贵州省仁怀市匠世美酒业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计1,200元,由贵州省仁怀市匠世美酒业销售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