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318号 原告:得力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得力工业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25438442XD。
法定代表人:娄甫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亚辉,男。
被告:广州奥太信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珠海区南边路**大院自编**自编****。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304342034E。
法定代表人:周国。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用代码:91330110571460916M。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得力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广州奥太信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得力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得力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得力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得力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得力集团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缴案件受理费4300元,应退还2150元,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至本院退费)。
本裁定系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