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4民初74号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安踏运营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66097443Q。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碧欣,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温州志童贸易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潘桥街道宁波路******商铺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MA2CTEGA1J。
法定代表人:卢猛,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梧州市万秀区钿钿纺织品百货经营部,经营场所广西梧州市西江一路**文华购物中心****商铺,注册号450403600059062。
经营者:潘燕清,女,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梧,住所地广西梧州市万秀区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志童贸易有限公司、梧州市万秀区钿钿纺织品百货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
2020年11月12日,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以已经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