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知民初574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市莲池区战委食品便利店,住所地,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市府后街**iv> 经营者:来战委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市莲池区战委食品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