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知民初243号 原告:毛昭云,男,汉族,1967年5月29日出生,住湖南省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宝、倪锋,浙江纳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凌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泗门镇工业园区四海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国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忠卫、廖保民,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毛昭云与被告宁波凌盛电器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毛昭云申请变更其第三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包括原告为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原告毛昭云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毛昭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毛昭云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毛昭云负担。
原告毛昭云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